针对近期我公司应诉案件中,原告诉我公司全资子公司为一人公司,要求我公司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在经营管理当中,应当如何防范这种混同、避免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一人公司或者股东,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防范混同的法律风险:
1、审计。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虽然在审判实践当中,是否审计常常并不作为判定是否混同的证据,但是,审计是《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基本要求,如果没有审计报告,被会导致被认定混同的风险增加。
2、财务报表。一人公司应当有独立的财务报表。作为一个合法存续的一人公司,是否存在独立的财务报表以证明股东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非常重要。作为一人公司,没有自己的财务报表,尤其是股东也是公司的情况下,难以让法官相信不存在混同的情况。
3、财务制度。虽然一人公司股东单一,实践当中,有的集团公司对下属子公司进行统一的管理,即便如此,作为一家独立的法人单位,一人公司也应当有自己相对规范的财务制度。
4、财务支付明晰。虽然有的股东以公司银行流水来证明自己与公司财务是分开的,但是这也只能作为其中一个证据。
5、经营场所。有的一人公司与股东的经营场所在一起,这种情形通常难以区分,如果存在这种难以避免的情况,也应当做适当的区隔和标识。
6、业务。有的一人公司与母公司业务是一样的,业务是混起来做的,母子公司的设置方式不过是为了转移利润而已。因此,母子公司之间业务同一的,更要做好相应的混同风险防范工作。
除此之外,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作为一人公司的股东,常常要向法庭提交不同的证据,比如人员混同等等,不是说哪一个证据就是最重要的,要根据具体的案子进行具体的分析。
混同本身会侵害到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进而会影响到公司对外清偿债务的物质基础,也有可能使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无法脱身。公司在平常的经营管理当中,要特别注意法规的掌握和运用,尤其是一人公司的投资者,要谨防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混同,通过有效管理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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