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中,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是纠纷解决机制的设定,合同双方可就日后出现纠纷时,适用仲裁或是诉讼进行约定。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为了便于纠纷的解决,实现己方利益的最大化,应当对诉讼与仲裁这两种纠纷解决途径以及其区别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做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不是司法机构,而是民间机构;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解决具体案件的活动。是人民或检察官请求司法官本着司法权作裁判的行为。
诉讼和仲裁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仲裁没有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限制。在约定仲裁机构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灵活选取。而在进行诉讼时,必须按照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规定,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和应诉。
第二,仲裁申请人有权指定仲裁员来审理案件,诉讼当事人无权指定法官。回避制度是诉讼当事人对法官的消极选择权限,即不选择某法官或某些法官审理自己的案件的制度。
第三,仲裁机构的审理标准与法院有所区别。不同于严格以法律为审理案件标准的法院,仲裁机构的审理标准更为灵活,各仲裁机构都有权限制定自己的仲裁规则。
第四,仲裁与诉讼的裁决程序不同。在我国,仲裁采取的是一裁终局制度,诉讼采取的是两审终审制。仲裁的一裁终局制度保证了仲裁裁决一经做出,便具备了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为争讼人节约大量的时间成本。而在诉讼中,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审的期限为6个月,并可延长,二审的期限为3个月,也可延长,如果案件进入再审、重审或抗诉环节,审理流程可能会从头开始。相比较而言,诉讼可能花费更多的时间成本。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中同时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和诉讼的,当发生争议时,仲裁协议无效。约定为仲裁或起诉的,仲裁条款无效。但是如果一方申请仲裁,被申请方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视为接受仲裁。因此在起草和审核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时,需格外重视争议解决条款的适用范围,尽量表述周延,避免纠纷发生时被对方找到漏洞,并据此引发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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