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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背景下企业如何援用“不可抗力”条款

疫情防控背景下企业如何援用“不可抗力”条款

  • 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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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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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背景下企业如何援用“不可抗力”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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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各类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均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影响,很多企业已经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面临违约风险。在这一背景下,不可抗力或将成为当下和后续一段时间里商事往来、合同履行以及诉讼纠纷中的高频词汇。

    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次疫情的暴发属于突发性的公共卫生事件,无法预见,对于疫情以及应对疫情所采取的封城、延迟复工等措施,都是一种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性质上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二月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先后表示本次疫情之下的合同纠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用不可抗力相关规定处理。

    然而,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并不意味着受疫情影响的合同都能够适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能否在合同履行中适用不可抗力来作为免责事由,还需要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已经知悉疫情的发生,以及疫情影响与合同未能按约履行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即疫情作为一种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以前,另一方面,若合同不履行并非受到疫情及防疫措施的影响,此时因不具有因果关系,也不能适用不可抗力。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约履行的,并非都能够当然予以解除,如果不可抗力仅导致合同一时不能履行,那么免责范围一般应限于迟延履行产生的违约责任,只有达到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条件时才能够予以解除。

    当事人一方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通知的内容应当包含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以及合同难以履行的情况。提供的证明应当是具有相应公信力的证据,比如由各地方贸易促进委员会开具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或者是当地政府出具的通知书、相关人员的病例或医疗证明等。由于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对于合同双方均会产生不利损失,因此合同双方应当积极协商沟通化解纠纷,互谅互让,通过及时、有效的沟通协商共同降低损失。此外,企业因受疫情及其防控措施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也应当注意收集相应的证据,为主张不可抗力进行协商或发生纠纷、诉讼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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