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法律内涵浅析
担保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直接关系着包括担保人在内的三方主体的利益,那么在公司作为担保人的情况下,如何最大限度的防范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确保自己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求偿权得以实现呢?这就需要我们充分了解并运用反担保的相关法律知识,维护自身交易安全。
一、反担保的含义
反担保又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或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以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而设定的担保。我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二、反担保与担保的区别
1、担保对象不同
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换言之,其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
2、担保方式不同
担保的方式有五种,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而反担保只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不包括留置和定金,也就是说留置和定金两种方式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担保方式仅限于约定担保。
3、当事人不同
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而反担保合同中债权人是在本担保中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并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的担保人,即本担保人;反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既可以由债务人自己充当,亦可以由债务人以外的人充当。
三、反担保成立的必备要件
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因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因此,只有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能成立;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当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综上所述,反担保与担保存在区别,但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也适用于反担保。反担保与担保各有各的特点,在实务中如何适用还要根据具体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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