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及其风险防范
一、股权质押的设定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权出质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八条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国有股的转让或出质应当取得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其他机构的同意。此外,国有股质押的提供仅限于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同时国有股用于质押部分的数量应该不超过其所持有的该上市公司国有股的一半。
二、股权质押的风险防范
为了防范股权质押风险,应当重点关注如下事项:
1. 目标公司的信用状况
质权人应当关注企业的经营历史、合规情况、发展战略以及市场、行业的发展趋势,选取经营稳健、市场认可度较高、信用等级较好的目标企业股权作为质押标的,并注重审查目标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对于股权质押是否有限制性约定。
2. 股权质押的审批
股权出质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履行相应内部批准手续,并结合实际情况考察是否需要获得外部主管部门的批准。另外,应当关注质权的设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股权出质的限制性规定。
3. 股权质押的公示
为了确保股权质押的效力,股权质押必须通过登记公示。
4. 被质押股权的价值
对于非上市企业,有必要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估值,或根据最新经审计的净资产进行合理测算。在确定股权价值的基础上,应当参考相关法律规定及目标企业自身的经营收入情况确定合理的质押率。
5. 股权及质押权的转让
若质权人转让质押权,即使未及时进行变更登记,抵押权依然合法有效。在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出质人不能擅自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证券登记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不得办理职权股权的转让登记。若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转让已质押的股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对于由此给质权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出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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