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律制度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物权法》、《担保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社会发展现实情况,对物权法律制度进行修订、细化,并将物权编列于总则之后,体现了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回应了社会关切,更好的保障了公民的财产权利,现将部分物权编新增要点总结如下:
一、新增查询、复印不动产登记资料利害关系人的保密义务。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二、明确了添附情况下物权纠纷的赔偿、补偿规则。对于因加工、附和、混合而产生纠纷且无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情况,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能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
三、新增了居住权制度。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必须采用书面合同的方式,居住权人只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四、完善了对动产浮动抵押的规定。动产抵押不得对抗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对价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五、明确了抵押人转让财产的通知权利。抵押人转让财产无需经过抵押权人同意,仅需通知,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提存;
六、明确了动产担保的登记、交付效力。对于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应当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七、取消了《物权法》禁止约定流质契约的规定。质权人与出质人约定在出质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有效,质权人可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八、明确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满自动续期的问题。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届满的,依照法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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